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