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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