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