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