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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