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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