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