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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