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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