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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