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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