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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