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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