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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