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