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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