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