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