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