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