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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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八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条 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当发布公告,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