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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