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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