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