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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