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