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