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