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当发布公告,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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