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当发布公告,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