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