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