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