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