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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