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合伙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