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