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