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