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