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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