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