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变更登记的,应予当场变更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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