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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