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八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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