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八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