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