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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