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十四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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