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十二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