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