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九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