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对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