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